为进一步提升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意识,定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企业常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开展案例分析和普法宣传,引导和规范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意识,定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企业常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开展案例分析和普法宣传,引导和规范企业做好生态环保工作,助力企业绿色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企业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在学法、懂法、守法的同时,应当防止、减少污染物排放,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2024年10月30日,定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无人机飞检时,发现定州市高蓬奶牛养殖基地内粪便露天堆放。现场检查时,该养殖场内西南侧粪便露天堆放,无防雨淋、防溢流措施。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态废料,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态废料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规定,该单位配合检查,复查时已完成整改,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考虑上述情节,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13日10时,定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定州市隆泰塑胶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有三条磨粉生产线,两条正在生产,生产工序配套的脉冲式布袋除尘器+两级活性炭箱治理设施未开启,现场通电后异常使用。
该企业行为涉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依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规定,该单位积极努力配合检查,复查时已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考虑上述情节,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3日,定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定州市盛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经核查,该公司建设项目报告表及批复中未体现密炼造粒生产线,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与现场实际建设情况不一致。
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的基本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出现重大变动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筑设计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该建设项目经河北正润房地产资产评定估计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总价值为72750元整。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规定,该公司配合检查,及时停止建设,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考虑上述情节,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柒拾叁元壹角叁分的行政处罚。